其他信息
教授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0-11-18 16:25:57 作者:党政办公室 点击次数: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尊严,规范学术权力,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教授在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依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及学术纠纷的裁决权。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工作,接受全体教师的监督。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由学院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其中非教师系列职称的委员人数不超过20%,副教授职称的委员人数不超过45%,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人数不超过25%。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程序产生。

教授委员会设主任1人,兼职秘书长1人。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下设两个专业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 “专业建设评议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一般由9-11名相关领域具有正高职称的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专业建设评议委员会由15-17名相关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专业委员会主任由教授委员会主任提名产生。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交叉担任。各专业委员会在业务上接受教授委员会的领导,执行其委托的事项。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设学术评议委员会。

第三章 委 员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办事公道。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学术能力,熟悉高等教育规律

(三)具有副教授以上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在职在岗人员或特聘返聘专家。

)具有奉献精神、协作精神,关心学院的建设与发展,身体健康,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本人申请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教授委员会审核、院党委审定程序产生。

教授委员会特邀委员由院长提名,经教授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候选人由院长提名,经教授委员会全体大会选举产生。

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委员缺额达5名时,应及时增补。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学院学术事务以及与学术事务相关的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教授委员会中自由、独立、负责任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教授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四)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五)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

(二)参加教授委员会活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执行教授委员会的决议。

(四)自觉维护教授委员会的公正与权威。

(五)保守学院秘密。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调离学院或在任期内退休学院没有返聘的。

(三)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四)因违法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损害学院声誉或权益,经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其委员资格的。

(五)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职责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受学院或职能部门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1.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2.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3.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或推荐:

1.学院教学、科研项目的立项及其成果的鉴定,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2.拟引进人才、重要学术组织任职推荐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的学术水平;

3.学院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三)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1.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院专业(课程)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专业设置与学术资源的配置方案、人才培养方案;

3.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中外合作办学,社会服务重大项目合作。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向职能部门提出学术裁决意见。

(五)其他需要教授委员会审议、评定、咨询的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教授委员会的委托履行职责。

第五章 议事规则与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教授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要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方可开会。

(二)教授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主任向教授委员会会议提出议题。除特殊情况外,秘书长应在会议召开前五天,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学院提出需要由教授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教授委员会应及时予以审议。

(三)教授委员会议事决策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重要事项的决策须采用票决制,三分之二(含)以上到会成员赞成方能通过。一般事项必要时也可采用票决制,二分之一(含)以上到会成员赞成方能通过。

(四)教授委员会对表决事项认为需进一步调查,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暂缓表决。

(五)教授委员会审定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和部门(单位)时,表决结果应及时报告学院并在5个工作日以内告知有关个人和部门(单位)。

(六)教授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七)教授委员会可以授权专业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八)教授委员会会议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要严守秘密,讨论事项如与本人或近亲属直接相关,相关委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九)教授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及有关活动时,须向教授委员会主任请假,不得由他人代替。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教授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