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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务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18-11-03 16:30:43 作者:校务信息公开 点击次数:1257

      


                 院务公开制度

 

为了规范办学行为,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师生员工有效行使民主权利,实现院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湖南省学校校务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院务公开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学院行政主持,纪检、监察、工会协调、监督,业务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条 学院成立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学院纪检监察室。

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协助党委、行政加强对院务公开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有关院务公开的政策和规定;负责院务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考核;审定院务公开工作方案,听取院务公开工作汇报;决定院务公开新增内容、形式和范围;研究解决院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院务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整顿和改进意见;每学期至少专题研究一次院务公开工作并向上一级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报告院务公开工作情况。

第三条 院务公开的内容

除党和国家规定的保密范围以及暂时不宜对外公布的事项外,与学院改革建设发展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都要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

(一)面向社会公开的主要事项:

1.学院基本情况、办学基本条件及统计数据、领导班子成员情况、机构设置情况等;

2.学院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信息、投诉渠道、就业政策、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就业指导服务信息、就业去向与就业率;

3.选拔与引进各类人才的公开招聘方案;

4.重大物资采购、重大基本建设与维修工程项目的招投标;

5.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6.书记院长信箱、院领导接待日、信访方式等;

7.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或学院认为有必要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二)面向院内公开的主要事项:

1.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年度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

2.学院章程与各项规章制度、办事程序;

3.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学院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5.干部和教职工的任职选聘、职称评聘、考核、晋级、奖惩等有关政策、方案及结果;

6.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访问学者等人选选拔的相关政策与情况;

7.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与考核情况、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

8.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福利保障、后勤服务、安全保卫等事项,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等事项;

9.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10.对外交流合作办学情况;

11.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或“双代会”多数代表认为有必要向院内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院务公开的形式

(一)面向社会公开的主要形式:

利用校外公共媒体和学院官网、微信公众号、教育阳光服务网上平台、校报校刊、校园广播电视台、公告栏、院领导接待日等公开院务。

(二)面向院内公开的主要形式:

1.会议形式公开。利用“双代会”向教职工报告学院工作、发展规划、财务状况等重大事项及教职工关心的有关问题;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情况发布会、通报会、座谈会,向各部门(单位)、团体和师生员工公开院务,听取意见和建议。

2.公文形式公开。以各种文件、通报、通知、会议纪要等形式公开院务。

3.其他形式公开。利用学院官网、微信公众号、教育阳光服务网上平台、办公系统、校报校刊、校园广播电视台、公告栏、院领导接待日等形式公开院务。

第五条 院务公开的实施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公开”的原则,确定院务公开的事项和内容,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

(二)各部门(单位)对其职责范围内应该公开的事项、内容,经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按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形式公开。重大事项需经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公开。

(三)未列入本制度第三条而师生员工要求公开的事项、内容,由相关部门(单位)请示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是否公开以及公开的范围。

(四)公开事项、内容涉及保密规定的,应由相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事项、内容。

(五)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定期对院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院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情况,督促整改,并编制院务公开年度报告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六条 院务公开工作纳入各部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

第七条 本制度由学院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