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服务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7-10-20 09:44:18 作者:学生处 点击次数:460

学籍管理制度

 

为维护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通过国家招生程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我院学籍。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招生就业处请假,请假须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4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超过注册时间者,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以下几方面情况进行复查:
(一)考试报名、志愿填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二)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名体检标准;
(三)考试过程、考试成绩、专业能力、录取资格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学院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结论证明在考试报名、志愿填报、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录取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后发现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相关材料转送省教育考试院依法查处。
第三条  做出取消新生入学资格及学籍时,由学院招生就业处提出处理意见,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院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和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申请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向学院申请入学,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取得我院学籍。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以下统称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考查课程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施。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对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经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修,重修按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交纳重修费。
因疾病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者,须于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按学院规定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入;无故或未经请假不按时参加课程考核者不能参加课程补考,按重修处理。
第八条  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教学管理,学生在院学习期间,必须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取得相应的学分方可毕业。在学习过程中,学生每学年不合格学分达到或超过学年应修学分的60%(含60%)以上者,编入下一年级跟班重修,学籍不变,其日常管理由编入的班级负责。跟班重修学生需按重修学分数及重修费标准交纳重修费,其重修课程考核与下一年级的正常考核一起进行。跟班重修期间,在补修满所缺学分的前提下,如果学有余力,可以提出选择部分原班级所修课程学习并参加考核的申请,如学分修学情况达到原班级学习的要求,允许其返回原班级学习直至毕业。
第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在一年后申请参加重修考试。
学生在校期间所修课程或所获学分,在其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可以在入学五年内予以保留。
第十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创新实验等活动以及自主创业、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可以折算成学分,记入第二课堂学习成绩。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均以旷课论处,并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旷课时数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时数计算;对以天或周安排的实践性教学活动,按每天4课时计算。一门课程旷课时数达计划课时50%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按课程重修处理。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按学院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相关二级学院同意,学院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创新实践、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和学院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转专业:
(一)艺术类专业不能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二)录取分数线较低的专业不能转入录取分数线相对较高的专业;
(三)不能转入已突破招生计划的专业;
(四)经单独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五)转过一次专业的不能再次转专业;
(六)入学一学年后不能转专业;
第十四条  转专业手续办理程序:
(一)学生本人及家长提出书面申请;
(二)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跨二级学院的须经两个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
(三)教务处签署意见;
(四)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签署意见;
(五)教务处开具转专业通知单,送达相关二级学院和财务建设处并存档相关材料;
(六)教务处在规定时间内到省教育厅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转换专业后,其最终学业完成标准以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为准。转出专业所修课程与转入专业已开课程相同的,成绩可以直接认定;与转入专业已开课程不同的,采取收费重修的方式补修。
第十六条  学生转换专业后,其转换当年的学费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收取,以后学年则按照转入专业收取。
毕业时的书籍费最终结算跟随转入专业办理。转换专业时如同时领取转出、转入两个专业的教材,须在对转出专业当期使用的教材作单独核算并到财务建设处交纳费用后才能凭教务处开具的领书凭条领取转入专业当期使用的教材。
第十七条  学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我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因家庭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等原因而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的;
() 考生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 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单独招生考试、中高职衔接等);
() 跨学科门类的;
() 应予退学的;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转学手续办理程序:
(一)学生本人及家长提出转学申请;
(二)转出学校签署意见(跨省转学者须报转出省教育厅确认);
(三)转入学校教务处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转入学校院、校两级会议研究决定并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五)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
(六)转入学校教务处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  转专业和转学的集中办理时间:
(一)学生于每年4月份和10月份提交书面申请,办理校内的相关手续;
(二)教务处于每年1月份和7月份到省教育厅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休学,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创业或其他原因休学,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学院同意。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次休学期限为1年。
省技能抽查专业学生休学的原因限于因病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他原因不可以休学。因病休学者,须提交三甲医院的诊断书及相关材料的原件。
新生或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其医疗费按学院规定处理。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前提前一周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共同复查,合格者,方可复学。
第二十四条  休学及复学手续办理程序:
(一)学生本人及家长提出书面休学申请;
(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相关材料并由院长签署意见;
(三)学生处审核相关材料并签署意见;
(四)教务处审核相关材料并签署意见;
(五)教务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学生休学;
(七)学生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在5年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学院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遇有其他不宜在学院继续学习的情况,可予以劝退。
第二十六条  退学手续办理程序:
(一)学生本人及家长提出书面退学申请或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要求学生提交书面退学申请;
(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由院长签署意见;
(三)教务处审核相关材料并签署意见;
(四)教务处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由院长签署意见(限于非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
(五)教务处向学生本人出具退学决定书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七)学院将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教务处提出申诉。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条件,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可以通过重修、自学等方式继续完成学业;达到毕业条件的可颁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而退学者,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及时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为无效证书。对无效证书,学院可以追回的,予以追回;难于追回的宣布作废,同时依照有关规定注销已注册学历证书。
第三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者,不能补办。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