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风建设
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12-23 09:34:23 作者:科研处 点击次数:36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促进我院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司〔2012〕10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高校学风建设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2012-2014)的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兼聘人员、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八)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成绩单等证明材料;

(九)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十)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四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科研处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第六条  对需要调查的举报或投诉,由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3-5名院学术委员调查,必要时,院学术委员会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调查。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前,应当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院长办公会议根据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的评判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九条  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院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诉人。

第十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保护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警告、记过、降级或(降职)、撤职、解聘、开除等处理。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兼聘人员、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歉、撤销奖励、通报所在单位,取消兼聘、学习、访问资格等处理。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二)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