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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众传媒学院校务公开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4-11-24 10:39:00 作者:校务信息公开 点击次数:4079

湖南大众传媒学院校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实行政务和校务公开,是为了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参与学院事务的民主管理,使大家知校情、议校政、管校事、督校务,做好教学、科研、管理和思想政治等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政务和校务公开,是为了监督学院各级党政组织和党政干部的权力运行,公正、公平、公开地行使各自的权力,保持清正廉洁,避免各种不正之风,防止以权谋私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三条 实行政务和校务公开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正确地执行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我院建设成一所具有特色的传媒学院。

第四条 在政务和校务公开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放手发动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在政务和校务公开中,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的原则,全面执行上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我院所制定的现行各项规章制度。同时,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第六条 具体政务、校务事项的公开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所公开的事项的最后处理或做出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院党政组织在公开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工作权限和各自职责来进行。

第七条 在政务、校务公开工作中,要坚持保守秘密的原则,不得涉及党政工作中的机密和科学技术机密或个人隐私的事项。

第二章            校务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学院的办学方针和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机构设置、专业调整、基本管理制度、基本建设规划等重大问题上形成的决策意见,要提出预案或草案,交教代会审议,并在全院教职工中公开,广泛征求和认真听取基层群众意见,然后由党委常委会形成决议,在全院范围内公开,上下一致,相互监督,共同执行。

第九条 学院的工作计划,院长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要每年或每学期一次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后再付诸执行;学院提出的奖惩、分配方案的原则和办法、学院重大问责及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要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再由行政做出决定;学院行政领导干部,要定期向教代会作述职报告,由教代会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第十条 每学期由学院党政领导向离退休干部、各民主党派、民主人士通报一次学院的主要工作或计划。必要时随时召开座谈会,就学院的重大问题,重要决策征求和听取他们的意见,发挥其办学治教经验、意见的作用和参政、议政,民主管理学院事物的作用。

第十一条 学院的各类招生计划,用在报刊上发布的《招生简章》或在招生区域范围内向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发送《招生计划手册》、书面信函、用互联网发送信息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各类学生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金额,依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数额收缴,并在新生入学前随《招生简章》或《录取通知书》同时以书面形式向社会或学生公布。招生、录取和学费收缴工作,接受社会、学生及家长的咨询、信访和监督。

第十二条 由学院主考的艺术等专业的招生考试工作,要严密组织、严格要求、严谨工作、严肃纪律。要通过各种书面文件和会议等形式,将招生的原则政策、考试事宜、考场纪律、工作纪律向全体考生和工作人员公开,以便相互监督,体现公正和公平竞争。

学院成立的术科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要由纪检或监察组织的负责人任副组长,并参加决策研究的全部工作。纪检工作人员,要参与重要的工作环节的全部过程,进行检查和巡视,监督政策纪律的执行情况。考生的各科成绩和总成绩,要以书面材料或微机软盘的形式,交纪检监察组织备案。

第十三条 学院的基建经费、维修费、医疗费、仪器设备费、招待费、教学和科研经费的筹措、划拔、管理和使用情况,应由主管院领导会同职能部门及财务处负责总结,每年向教代会综合报告一次,听取教代会的意见,接受教代会的审议和监督。必要时可随时在党政干部会议上公开通报,沟通情况,征求的听取基层意见。

第十四条 适用我院的上级财会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由学院财务处以印发文件或制度上墙的形式向教职工公开。各项财务活动、各种经费的报销或收缴,可随时发出文字公告或通知,依照有关规定公开实施,执行情况接受服务对象和收费对象的监督。

第十五条 凡属学院大的基建工程项目的承包,都要实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要成立由主管院领导、基建、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教职工代表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投标单位的资金、技术、信誉、费用等情况进行充分地比较和论证,经审计部门对工程预算审批,最后由院长办公会确定在标单位。任何领导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都不准就工程承包问题在私下进行授意或做出许诺,不准向外泄露标的,不准将工程随意发包给自己的亲友或熟人。承包后的工程不准由乙方二次转包。

第十六条 学院大宗物资(基建材料、办公家具、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等)的采购,要成立由有主管院领导负责、财务、审计、监察部门参加的采购领导小组,经过质量比较和经济合理论证,同意后方能采购。采购以公开的集体方式按学院《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商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并逐步按《湖南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暂行办法》规范和运作。

第十七条 学院产业处、后勤服务公司、院属企业,要经常向职工公开本单位经费管理的详细情况(每学期至少一次),并每年向主管院领导据实书面报告一次费用收缴、财务管理等情况。

第十八条 院内各创收的单位,要成立由有各方面人员参加的基金管理监督小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创收单位自留资金的管理。要扩大知情面,增加透明度,每年至少向本部门职工书面公布一次创收自留资金管理、使用、分配情况的帐目,特别是招待费的使用情况要详细向职工公开。要尊重职工的知情权、监督权,认真解决资金管理、使用分配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第十九条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院制度的有关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以编制《学生手册》等办法向学生公开,以便于学生学习遵守和监督执行。对违反学院纪律的学生,所在单位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并会同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及提出处理或处分意见,最后由学院根据所犯错误的事实,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开做出处理或决定。

第二十条 对毕业生的综合测评,要严格按照我院《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条例》和《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规定》公平进行。要把测评结果作为毕业生择优分配的依据,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五公开、一监督。即:国家、省、学院的就业方针、政策的原则公开;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公开;毕业生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名次公开;需要照顾的毕业生条件和理由公开;计划审批结果公开。上述内容各单位要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要通过印发文件、召开专门工作会议和其他适当形式,把评职的政策原则和办法、评职的条件、评职的职数及其分配等情况,在全院范围内向职评对象及相关的教职工公开,并依照学院制定的方案进行。对参评的人员的申报资格所在单位要严格把关,职能部门要严格审查,并把审查的结果公开。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及时解决发现的各种问题,确保职称评定工作的公正性、合理性。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教师、科研人员、干部、工人、学生的各种奖励活动,依照制定的各种奖励办法的规定进行,并把评选条件、名额、奖励成果、单位民主推荐的上报人员名单及其事迹,在评选范围内向各自的对象公开。各职能部门要本着对基层和学院负责的精神,对上报人员的事迹、成绩、成果认真审核,经学院批准后将评选结果张榜公开。

先进党支部、团支部,优秀党员、团员,优秀团干部、模范党务工作者等的评选活动,依照届时的评选方案,参照上述原则在党、团组织内进行,并适当听取党外、团外群众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和上级及学院党委的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党的组织发展工作。在考察发展对象时要广泛听取各层面群众的意见;团支部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发展对象时,要在团内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团员的意见。不能以团支书的意见代替广大团员的意见;党支部召开接受新党员大会前三天至五天,要将拟发展对象名单以会议或公告形式向群众公开,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要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党委讨论任用干部,上会前必须经组织部门认真考核。组织部门在考核干部门,要将缺职情况、拟配职数及任职标准条件向有关单位的群众讲清楚;要以个别谈话、民主推荐和民意测验的方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决定干部任用前要征求纪委的意见,对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廉洁和公论不好的拟提拔干部,纪委要如实向党委反映情况,并有权提出否定的建议。党委决定的干部任免情况,要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和公开。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每年末做出决算,向上级报告、向党费管理委员会汇报一次。党委改选换届时,由党费审查小组将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党代会做出书面报告。对党费的使用要按上级的规定输出,并适当听取管理委员会和党内群众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学院纪委和监察室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贯彻上级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以书面文件或召开党政干部会议形式,向党内外群众传达公开并监督执行。专项工作总结报告形式,向上级报告,向基层通报。对违法违纪案件的处理,利用纪委或学院文件形式,向党外群众通报违纪者的错误事实、错误性质、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结果。同时,总结应从中吸取的经验教训,用以教育党员干部。

第二十七条 学院的审计工作,通过印发文件、计划,制定规章制度、召开会议等形式实行五公开。即:审计计划公开;制定的规章制度公开;审计对象和审计范围公开;查处的经济问题定性公开;做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公开。接受各级领导、财务人员、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工作程序、实施审计工作的质量及审计工作人员廉政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第二十八条 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院长任副组长、纪委书记和工会主席任常务副组长,有教代会、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参加的政务校务公开检查监督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由纪检监察室主任任办公室主任。检查监督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协助学院党委和行政加强对政务、校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指导各处(室)、系(部)进行有关政务校务公开方面的规章制度建设;检查和监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对政务、校务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整顿和改进意见。

第二十九条 学院在办公楼内开辟专门校务公开宣传橱窗,作为固定地点公开各项政务校务事项。宣传橱窗由学院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本规定未尽的应公开的政务和校务,届时由学院党委或行政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公开的方式和方法,予以公开。

第三十一条 学院各处(室)、系(部)可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政务、处(系)务公开的实施细则各政务、处(系)务公开的具体规定。实施细则或具体规定报学院纪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政务校务公开检查监督领导小组监督执行。在检查监督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纪委、监察室、教代会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本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总结。对重要问题、重点事项可随时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