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教育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精神;为规范我院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一、 全院师生都应该爱护仪器、器材设备,按规程使用。各部门行政领导和资产兼管人员有责任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害。
二、 凡因部门管理不善,兼管人员交接手续不清,操作人员使用不当等责任事故造成的设备器材丢失、损坏均应按章进行赔偿。赔偿应根据具体情节及丢失、损坏价值大小等,具体分析,责令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赔偿损失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三、 由于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年久, 在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意外损失,经过鉴定或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经过批准试用稀缺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可不赔偿。
四、 设备损坏丢失价值的计算:
1、对单价在800元以下的低值仪器设备,如:录音机、电风扇、秒表等损坏、丢失严格按原价赔偿。
2、对单价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的赔偿计价按: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按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3、损坏、丢失的设备器材或零配件,根据财务相关设备器材折旧办法进行计算。
五、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丢失时,必须立即报告,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处理。损坏贵重、大型设备器材和其他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学院保卫部门牵头负责组织严格审查,专案进行处理。
六、赔偿处理权限:
1、总金额5万元以上设备仪器丢失、损坏和其他重大损失事故,由所在部门牵头,会同保卫、监察审计、财务、资产管理等部门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领导审批。
2、总金额1万元至5万元的设备仪器丢失、损坏,由所在部门牵头,会同保卫、审计、财务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领导审批。
3、总金额在1万以下的固定资产设备仪器丢失、损坏,由所在部门牵头,会同保卫、审计、财务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4、单价在200元—500元低值仪器、材料的损失由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七、赔偿金额及偿还日期确定后,产业管理处开出《设备器材损失赔偿通知单》,由赔偿人所在部门负责催交,学院财务部门负责收款并督促检查偿还情况。赔偿费用于修理及补充设备器材。
八、本办法适用于全院职工和学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