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的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管理贯彻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强化基础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的原则,为学院人才培养服务。
第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学院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
第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评估、统计、核验、配置、处置、报告和使用的监管;与学院财务建设处取得协调。
第五条 凡用于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生活等用途的资产设备,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院拨经费或部门自筹经费);不论来自何种渠道(自制或捐赠等),产权均属学院;均需按本条例统一管理。
第二章 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我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是产业管理处,代表学院统一归口管理全院资产并监管其他资产,对学院负责。
第七条 学院的实物资产管理,实行院资产职能部门统管、使用部门专管、领用单位(人)保管的三级管理体制和管理责任体系。负责全院五大类实物资产的入库、建账、建卡、支出、配置、调剂、核查和处置。每一资产使用部门都须确定一名资产账卡专(兼)管人,对学院和职能部门负责,保证学院与使用部门的账账和账卡相符。每一资产的领用单位(人)则承担该资产的使用保管责任,对使用部门账卡专(兼)管人负责,保证其使用保管的资产与该部门明细账中的账实相符。
第八条 学院的非实物资产管理,如无形资产中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由科研处主管。
第九条 学院教职工住宅房产的使用管理,由房屋开发单位负责。属于院有住宅和非住宅房产的产权管理由产业管理处主管。
第十条 学院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和递延资产等,由财务建设处和有关部门协管。
第三章 学院资产的分类及管理价值标准
第十一条 学院的实物资产分为五类。即房屋建筑物与土地、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其它资产。每一类资产中纳入学院资产管理范围的明细目录由产业管理处制定。
第十二条 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一般设备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上述标准,又不属于材料,且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公用家具、低值耐用品以及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其它资产亦纳入学院资产管理范围。
第四章 房屋建筑物和土地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凡产权属学院所有的公用性住宅及非住宅房屋建筑物(含学院界墙),及其附属设施,均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 列入学院立项计划并用学院预算经费新建的房屋建筑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竣工后,由学院基建办、监察审计室、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共同组织资产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基建办会同使用部门凭经审计认同的工程决算书及有关立项批准材料到产业管理处办理资产入账,再结算工程余款。
第十五条 经学院批准同意建设,由学院预算经费或使用部门自筹经费支付的小型新建或维修、改造的房屋建筑物项目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工程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会同基建办和产业管理处共同评估及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使用部门凭审定的工程决算书和有关立项批准材料到产业管理处办理资产入账,结算工程款项。未经立项和资产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办理工程经费结算。
第十六条 各类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立项工程,凡涉及占用学院土地资源的,其立项时产业管理处均需参与讨论或会签,并登记建档。未经学院批准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物属违章建筑,其使用不受学院保护并承担随时自行拆除责任。
第五章 专用设备管理
第十七条 专用设备是指单价≥800元,耐用期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物质形态的专用教学与非教学设备及其附件(含计算机专用软件)。
第十八条 专用设备的购置经费来源分为院拨经费和部门自筹经费两种。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均需纳入学院当年设备购置计划管理。学院教学与重点学科专用设备购置计划由教务处牵头编制,主管院长审核、院长批准。学院非教学专用设备,即行政设备购置计划由院办公室牵头编制,经院长批准。上述资产设备购置计划,每年初申报一次,由牵头部门于每年的3月底前报产业管理处汇总核验。
第十九条 设备的购置计划严格按财务预算,由产业管理处执行。预算执行后,无特殊情况,年度内不再采购专用设备。
第二十条 专用设备的维修根据年初经费预算情况,由相关部门负责。产业管理处负责对使用部门的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十一条 专用设备未经计划和验收入库程序的,专控设备未办专控批准手续的,产业管理处不予采购。特殊情况需采购的专用设备,按程序报批后采购。凡申购的专用设备须由产业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验收。
第六章 一般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一般设备是指单价≤800元,耐用期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教学、行政设备。
第二十三条 一般设备的购置计划编制、购置计划执行、设备验收入库,以及购置经费借报等,同专用设备管理办法相同。
第七章 图书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图书资产属学院五大类资产之一,是学院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图书资产包括三类:图书、中外文期刊、有保存和学术价值的中外文资料。
第二十五条 图书不论单价均计入图书资产。翌年装订成合订本的上年中外文期刊和资料也纳入图书资产管理。图书资产管理的购置经费来源有院拨预算经费和部门自筹经费两种。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或是接受捐赠的图书资产,均纳入学院资产管理范围。
第二十六条 院产业管理处负责管理全院各类图书的实物资产总量账,即总册数和总金额,并保证与财务建设处资金总量账一致。图书馆必须确定一名图书资产专(兼)管人,负责管理本院使用的图书资产明细账,并负责与院总账与部门明细账的账账和本部门的账实一致。
第二十七条 学院图书资产购置计划由图书馆负责牵头编制,主管领导审核,院长批准。审定批准的当年图书资料购置汇总计划由图书馆负责在每年的4月底前各报一式二份至产业处和财务建设处备案。购置执行按学院集体采购办法办理。经费借报由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图书资产的验收入库与建账由部门专(兼)管人定期到产业管理处办理。未经计划和验收入库程序的,财务建设处一律不予办理经费报销。
第二十八条 学院图书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图书馆另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实施细则,产业管理处负责监管。
第八章 其它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其他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实物资产主要有二类:第一类是公用家具;第二类是低值耐用品。
第三十条 其它实物资产的入库、建账、处置等管理由产业管理处牵头负责。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其它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产业管理处另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九章 资产配置
第三十二条 资产配置的内容包括资产调剂、资产调拨和配置安排。学院资产配置的职能部门是产业管理处。任何资产设备使用部门均无权自行进行资产的调剂。学院制定行政部门,教学部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产业管理处按照标准执行(可分期配置到位)。
第三十三条 按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的原则,对使用部门闲置的资产,由产业管理处牵头,协同有关部门在院内使用部门之间进行调剂或调拨。资产设备调拨由产业管理处对原使用部门直接下达调拨单,由调拨和被调拨单位双方的资产设备专管人负责到产业管理处办理资产设备调拨账、卡、物转移手续。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学院资产调剂或调拨。
第三十四条 学院资产的对外调拨,按程序审批。
第三十五条 学院退休、调离人员的资产配置与转户、核销等手续由当事人凭人事处或原所在部门的证明到产业管理处办理。
第三十六条 院内部门因机构变动或撤销、合并等,原部门资产专(兼)管员必须到产业管理处办理资产转移手续,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七条 资产处置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报废、资产的借用、资产的有偿利用或变价出售、资产安全与完整的责任处理、资产核销、产权纠纷调处等。学院实物处置的职能部门是产业管理处。任何资产设备的使用部门或领用保管人未经批准或授权均无权自行处置学院资产。资产有偿利用管理办法由学院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学院资产的报废,在每年的最后一个月安排一次,由产业管理处牵头负责。报废程序为:①使用部门资产设备专(兼)管人领取并填报报废专用申请表;②使用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加盖部门公章后报送产业管理处;③产业管理处组织院相关部门进行鉴定,提出具体意见;④报学院领导审批。程序完成后方可报废和核销资产帐。
第三十九条 资产借用分院内借用和院外借用两种情况。院内借用一律出具借条,经借用双方部门资产设备专管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借出,并须报产业管理处备案,≥1000元的资产设备借用,须经产业管理处同意。院外借用除按上述手续办理外,还须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
第四十条 未经学院批准,任何使用部门(人)都不得对学院资产进行有偿利用和变价出售。资产使用部门必须接受学院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监督。经学院批准同意其有偿利用的资产,合同应上交产业管理处和财务建设处各一份备案,其收入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经审核并按程序批准的固定资产院内院外有偿处置,其收入全部上交院财务处,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入有关专户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因丢失、被窃、保管或使用不善等引起的固定资产设备安全与完整的损失情况,由产业管理处牵头,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后明确责任,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按程序批准后进行责任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资产核销的职能部门是产业管理处和财务建设处。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院长、院长批准核销的所有资产,由产业管理处、财务建设处和使用部门同时进行核减资产的账务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院与外单位,或学院内部各使用部门与使用人之间,如发生资产产权纠纷,由产业管理处牵头,协同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调处。
第十一章 资产报告
第四十四条 资产报告的内容包括学院内部资产核验的报告制度和学院向国家上报的国有资产统计年报制度两大类。
第四十五条 学院内部的资产核验报告工作,由产业管理处、财务建设处(或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学院资产各使用部门负责。建立半年核验报告和年度核验报告两种制度,并设置和使用专用报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各使用部门呈报实物资产的核验报表。资产核验期报的主要目的,是实现产业管理处与财务建设处之间的实物资产账与固定资产账协调平衡。资产核验年报的主要目的,是实现使用部门与产业管理处之间的帐帐、帐卡和帐实协调平衡。每年的12月份安排当年各使用部门实物资产的核验年报,由使用部门负责。产业管理处核验汇总,并与财务建设处取得协调。
第四十六条 国家法定的固定资产统计年报工作由产业管理处牵头负责。
第十二章 资产监管
第四十七条 资产监管的内容包括教学资产监管、行政资产监管二大部分。其核心是产权监管。代表学院实施产权登记和资产监管的职能部门是产业管理处。各资产使用部门专(兼)管人和分管领导负有本部门所使用的学院资产的监管责任。
第十三章 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院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各资产使用部门,以及全体教职工,都有管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都必须树立正确的固定资产产权意识,依法维护其安全与完整。
第四十九条 在学院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其部门负责人或专(兼)管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进行责任处理:
1、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流失和浪费的情况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在产权管理中未按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2、教学和行政资产使用部门因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或损失的;利用学院资产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的;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因管理不善或意外事故导致资产设备流失或损失的,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三日内分别报产业管理处、保卫处和主管院长各一份,否则视为使用部门专(兼)管人和主管领导失职。
第五十条 在核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追究责任当事人的责任处理有以下形式:提醒批评、责令改正、责任赔偿、扣发工资、缓拨或停拨当事部门的预算经费、院内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因工作失职而追究责任,由监察审计室负责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对资产使用部门因工作失职而追究责任,由产业管理处负责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按相关程序批准后由有关部门实施责任处理。
第五十二条 对认真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在资产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学院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奖励经费来源纳入学院当年奖励基金安排。由产业管理处牵头,会同人事处及有关部门实施。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或法规不符,按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学院产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