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助学贷款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和《湖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生源地信用贷款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生工作处资助科合署办公。
第二条 申请贷款学生为学院正式录取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申请贷款学生的条件
(一)孤、残学生及烈士子女,且无正常经济来源者;
(二)遭遇自然灾害,家庭收入严重下降,正常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者;
(三)父母双方失业,且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四)父母一方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护正常学习和生活者;
(五)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正常学习、生活有危机者;
(六)家有严重病人,造成家庭经济异常拮据者;
(七)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中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学费者。
凡申请贷款的学生及其家长均无违法违纪行为,且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贷款上限为8000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原则上只包括学费和住宿费,学生自费部分如班费、保险费、服装费等其他杂费除外。
第五条 贷款申请程序按国家开发银行规定执行。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www.csls.cdb.com.cn)进行贷款申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信息,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首次申请贷款的学生需持申请表前往高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
(二)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持盖章的申请表(一式两份)、身份证、户口簿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学生持学生证)原件及上述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向县教育局资助中心提交借款申请。县资助中心对借款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与借款学生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式4份,学生、共同借款人、县资助中心和开发银行分行各持一份。
借款合同由分行统一印制,待分行审批通过后正式生效;县资助中心同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盖章确认后交学生随借款合同一并带到学院报到。
第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八条 借款学生须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用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学生可在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偿还,也可提前还贷,或到期利随本清。具体还款方式按借贷双方商定后签订的借款合同执行。
(二)学院建立贷款学生信用档案,贷款学生毕业后应主动联系学院,告知还款进度。
第九条 每年6月至9月为集中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间,其他时间内无特殊情况者,原则上不再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条 本制度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