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服务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06-18 作者: 点击次数:113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自信的精神,增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工作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相应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状况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条  勤工助学工作坚持“以学生为本、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生工作处资助科合署办公。

 

第三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具体确定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院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开发院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院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院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院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院管理。

    第九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条  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四章  岗位设置与信息发布

 

    第十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类型包括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院内部常设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由各用人单位在每学期初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批准。临时岗位的申报须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院外企事业单位、团体或家庭面向学院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一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查、报批和信息发布(也可以委托二级学院)。

    第十七条  每学期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用人单位的需求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待遇以及岗位要求,面向全院公开发布,临时岗位随时发布。

 

第五章  岗位申请、招聘与录用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应填写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签署意见,连同本人以及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一并递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确认具备勤工助学资格的学生名单,并建立相关数据档案。

    第十九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进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二级学院也可以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的前提下自行组织招聘,招聘完成后及时将结果报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录用。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人员录用结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开发布,并具体通知被录用人员。二级学院自行招聘的由二级学院通知。

    第二十二条  因岗位不足而未录用、但又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可以参加临时岗位招聘或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新的岗位需求推荐录用。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经录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凭岗位录用通知单、学生证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

    第二十四条  学生录用后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出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且此后一年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六章  考核与报酬发放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如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离岗申请,并告知所在单位负责人,做好工作交接;否则,扣发当月工资,且在此后一年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二十七条  院内设岗单位负责从事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报酬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人民币8元,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九条  院内设岗单位应于每月月初将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工作考核情况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成绩较为突出者可以适当奖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考核情况编制报酬发放表,学校财务建设处采用银行卡(存折)形式按月发放。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院外企事业单位、团体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工作,报酬由对方按协议付给,学校不再补差,也不向学生收取介绍费。学生岗前培训的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七章  院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院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二条  院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时,须向学院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二级学院负责具体的合作与聘用,并将聘用情况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院内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时,由学生资助管理管理中心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也可委托二级学院);学生在院外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时,由学院资助管理中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