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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5-06-12 作者:国际交流处 点击次数:15

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

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参照《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外国留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就读的本、专科留学生和各类外籍短期培训生。

 

第二章 外国留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外国留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留学生在我校就读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1、 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正当、合理地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 参加社会实践,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 申请奖学金;

4、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在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按规定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与学校发生人身、财产争议,可以与学校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共同确定提交仲裁,或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6、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及其改革提出建议;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留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

2、 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尊重其他国家同学的风俗习惯,维护和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

3、 尊重老师,尊重同学,尊重他人,团结友好,互相帮助,讲文明礼貌;

4、 遵守学习纪律,努力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

5、 讲究公共卫生,注意公共道德。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注册

第六条 新生入学注册

1、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护照签证、相应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体检证明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日期内来我校国际交流处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国际交流处请假。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 新生在报到后10天内到长沙市卫生检疫局进行体检。在国外或境外已体检者,须办理体检结果确认手续。体检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体检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规定者,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3、 新生体检合格者,持合格证明、签证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居留申请表、护照、照片等,在入境30日内到长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手续。

4、 新生入学时,应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书费等相关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费者,不予注册。

5、 已报到注册的新生到国际交流处办理学生证、借书卡、医疗证、医疗保险等。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已入学的留学生须按开学日期到国际交流处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的留学生,学校可取消其选课资格。留学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1、 留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到国际交流处报到注册,由国际交流处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以证明注册生效。

2、 留学生注册以后应在规定的日期内缴纳相关费用,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留学生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

3、 留学生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必须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请假须经国际交流处和有关系部批准。

 

 

第四章 学制与年限

第八条 我校留学生包括学历生和短期培训生。短期培训生指在我校进行各种培训、汉语学习的留学生;学历生指来我校攻读学士学位、专科学历的留学生。短期培训生通过HSK初级C等或IELTS 5.0分或TOFLE 500分及其以上者可以申请学历教育。

第九条 在我校攻读学士学位的本科留学生一般修业年限不少于4 年。允许留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延后完成学业,但本科留学生累计延长学习年限不超过2年。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学生在达到最长修读年限时仍不具备毕业或结业条件者,自动取消学籍。

 

第五章 选课

第十条 已注册留学生可按规定选修学校提供的课程。

1、 留学生应按教学计划的要求于每学期期末到所在系部办理下学期选课手续。留学生可根据所学专业的要求及自己的情况在相关老师指导下选课,每学期选学课程不得高于规定学分(15-35学分)。

2、留学生在网上选课确定以后,由本人交给所在系部负责留学生教学工作的老师,作为成绩考核及计算学分和开具学习证明的依据。

3、留学生选课确定以后,确有特殊原因须终止某课程修读,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课手续,经任课教师、所在系部与国际交流处批准后,可终止该课程修读和考核。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留学生必须参加所选的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以及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实践环节的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十二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及以上为及格。考试课程的成绩以期终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考查成绩可采用五级记分或百分制记分。五级记分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获及格及以上成绩方被认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试、考查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凡有习题作业、实验的课程,必须按时交作业、实验报告。留学生一学期缺交作业、缺课三分之一或实验报告累计达总量的三分之一者,平时成绩不合格者,该课程的平时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四条  留学生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考试不及格,必须补考,其成绩按最新一次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留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可申请缓考。学生须在考前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或其它特殊情况证明,并报国际交流处备案,经批准后方能生效。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与考核,缓考在下学期开学初与补考一起安排。

第十六条  留学生对已合格课程不满意,可以申请重新考试,其成绩按照最高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留学生考试时应遵守考场纪律。如发现违纪行为,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能参加学期补考,只能参加毕业前的最后一次补考。

 

第七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八条 留学生应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 都应进行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或相关负责老师执行。各门课程的考勤情况可以作为学生课程最后成绩评定的依据之一。

1、留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按时上课, 不得迟到、早退、旷课。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作旷课一学时处理。

2、留学生因故不能上课者,应事先请假。因病请假者,须提供学校医院或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私人医院无效);因事请假者,须提前向国际交流处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生效;凡未请假或未经请假批准而不上课者,均视为旷课处理。

3、留学生旷课,视情节轻重按规定执行。

4、留学生享受我国的法定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留学生派遣国的重大节日和国外的其它节日,学校均不放假。

第八章 转专业

第十九条 经国际交流处确认,留学生因某种特殊困难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可允许转专业。

1、 需转专业的留学生,必须由留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留学生所在系部同意并征得拟转入系部同意后,报国际交流处审批;由国际交流处通知相关部门办理。

2、 留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方能取得毕业资格。留学生转专业前所取得的课程学分,由转入系部进行认定,抵充相应课程学分。

3、 学期中间一般不办理转专业手续,办理转专业的时间在每学期的最后一周。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留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保留学籍。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1、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按照留学生本国法律规定须当兵服役者;

3、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4、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单位,休学时间不计入休学年限内,但休学累计不得超过2年。因服兵役休学者不在此限。学期中间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期开始两周后申请休学者,该学期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可办理休学退课。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休学,须本人向国际交流处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国际交流处审批,并交纳半年的学费作为保留学籍保证金(复学时将转入当年学费)后,发给休学证明,同时报所在系部备案。休学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并在办完手续后15天内离校。去休养地或回国费用自理。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二十三条 因事休学留学生要求复学,须在休学期满前两个月,向国际交流处提交复学申请,经指定医院健康检查合格,报国际交流处和所在系部批准,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留学生要求复学,应在休学期满前两个月将身体恢复健康的医院证明寄给国际交流处,经有关医院审核后,发出复查通知书。留学生须按规定时间来校复查,复查合格者可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应申请办理延长休学期。

 

第十章 退学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学籍,予以退学:

1、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

2、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3、学生逾期两周不注册报到者;

4、休学期满后未申请复学者;

5、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

6、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被予以退学者。

第二十无条 留学生申请退学必须经过家长(监护人)同意,向国际交流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国际交流处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做退学处理的留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由国际交流处函请其派出国驻华使领馆转交本人。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退学留学生已经交纳的本学期的学费按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遵守校纪校规,成绩优良,表现良好,具备申请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基本条件。留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一等奖获获奖人数在留学生总人数10%以内,二等奖获奖人数在留学生总人数15%以内,三等奖获奖人数在留学生总人数25%以内。对获奖者,颁发奖状、奖金。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获奖学金的评定基本条件为:

1、一等奖:该学年综合考评成绩达85分及其以上者;

2、二等奖:该学年综合考评成绩达80分及其以上者;

3、三等奖:该学年综合考评成绩绩达75分及其以上者。

第三十条 留学生综合考试成绩评定办法为:考试成绩80%+上课出勤率10%+平时表现10%。留学生会干部可以视其社会工作量的多少给予最多不超过5分的加分。

第三十一条 参加HSK考试一次性通过六级、七级、八级的学生可以申请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并获得相应的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留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者,按照《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生处分管理办法(试行)》,视情节轻重,给以相应处分。校纪处分一经决定,除向留学生本人宣布外,学校还将函告其驻华使领馆、代表机构、派遣单位或家长。

第三十三条 留学生如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按照我国的有关法律进行处理,学校同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

 

第十二章 毕业与学位

第三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留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所在专业留学生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提供成绩总表。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后可转为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三十五条 取得毕业资格,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位授予规定的留学生可授予学位。

第三十六条 未能取得毕业资格的留学生,在校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业成绩单以及在学学习证明。学习已满一年而中途退学者发给学业成绩单、在学学习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未能取得毕业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和学业成绩单:

1、学生修学期满,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未达到毕业学分要求,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未超过15学分者。

2、所学课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第三十八条  结业的留学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及学校关于学位授予规定者可以申请授予相关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